B.C. Laws and Related House Activities
卑詩省立法和省議會記錄
Translated by Dr. Laifong Leung 梁麗芳 & Saintfield Wong 黃聖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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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1, 2014
1872
法律:
投票:4月5日,三讀通過“投票資格條例修正”,并且指明這些條例不適用於括華人與原住民。
人口統計登記:省議會通過出生、死亡、婚姻註冊條例,華人與原住民不包括在內。
其他省議會活動:
納稅:2月26日,羅拔臣(Robson)動議,每個BC省華人必須付50元人頭稅。動議不獲通過。
勞工:2月28日,羅拔臣動議,爲了防止本省或者本國的公共事業僱用華人勞工(不論是政府分出合約的工作或是直接的工作),請省督提出工作方案。 動議不獲通過。
1874
法律:
投票:通過一個新選民登記法例,華人與原住民不包括在內。
其他省議會活動:
納稅:1月12日,羅拔臣動議,向華人居民徵稅。動議不獲通過。
1875
法律:
投票:省立法院通過兩項投票法則。其中之一指出,華人與原住民的名字不得出現在投票登記之內,任何官員企圖加入華人或者原住民的名字將會罰款,并將刪除所加入的名字。
1876
法律:
市選投票:修正市例,規定任何華人或原住民不得在市長選舉或市議員選舉中投票。
其他省議會活動:
移民:5月1日,史密斯(Smith)動議,“爲了防止蒙古種人大量入境,危害BC省民特別是勞工階層的利益,要求省議會加入全體委員會,採取步驟進行。動議經過修正后,加入成立一個特例委員會,用盡方法防止醜惡華人的氾濫。”修正部份不獲通過。 但是動議通過。5月9日,全體委員會主席富威爾(Vowell)的報告,指出該委員會認為爲了權宜之計,政府應該儘早採取行動,防止華人大量入境,損害加拿大居民的利益。
1877
其他議會活動:
移民:3月6日,史密斯(Smith)提問議會,已經採取了什麽步驟,防止蒙古種人大量入境,以保護加拿大自己民眾的勞工與工業。
1878
法律:
納稅:省議會通過華人納稅議案,其中包括每個12歲以上的華人,必須每三個月交付10元註冊稅。此法9月2日獲得省督簽署,但聯邦政府否决。
其他省議會活動:
勞工:7月31日通過,省議會認為華人不得受聘於省內公眾事業,并須加入條款,詳細說明所有承包合約的條款,指出承包商不得聘請華人勞工,如果犯規,則政府不負責合約的費用。
省督發言:7月29日,省督發言,内容包括正確處理華人問題,讓國人滿意。
納稅: 8月7日,斯邁(Smithe)動議并通過,省政府應該立例向每個來淘金華人每年徵收20元。
1879
其他省議會活動:
省督發言:包括“雖然你們對華人問題的立法不合符憲法,但是,在目前環境之下,不妨礙你們採用任何合法手段,達到你們訂立規章的目的。”
移民: 2月21日,根據威尔金(Walkem)的動議,決定設立一個特別委員會,作研究報告,以處理華人人口,以及防止日後更多華人入境BC省。
勞工:3月10日,艾凡斯(Evans)提問,卡拉布地區代理是否接受政府資助后,用這些錢支付華人薪金。
請願:3月31日,畢奮(Beaven)遞交來自維多利亞市的保護工人聯會的請願資料,授權特別委員會尋求最佳辦法,處理華人人口問題。
移民:4月7日,省議會通過向聯邦政府提交陳情,說明華人對BC省帶來的毀滅性的禍害,并指出有必要採用有效措施防止未來更多華人進入BC省。
華人問題:4月7日,威廉士(Williams) 動議,省議會應通過向聯邦提交陳情,說明華人的存在,對BC省帶來毀滅性的禍害,并指出有必要採取措施,有效地防止未來華人入境的問題。一個由三人組成的委員會將負責撰寫。4月22日,三人委員會呈上報告,描述BC省的“華人男子生活在半奴隸狀態中,而華人女子都是娼妓,婚姻狀況不明。”該報告形容這些華人為不受歡迎的居民,并對“苦力勞工”的做法表示不滿。該報告呼籲聯邦政府限制華人入境BC省。
1880
其他省議會的活動:
省督發言:4月5日,省督發言說,在經過他與聯邦政府商討之後,需要省議會的協助達到限制華人入境的目的。
請願:4月19日,威爾金(Walkem)呈上反華人聯會的請願書。
納稅: 4月22日,畢奮(Beaven)動議聯邦政府通過法律,向華人煤礦工人徵稅。
1881
其他省議會活動:
勞工:2月28日,省政府支付任何建造棉花工廠的人士。但是,規定不包括僱用華人者。
勞工:3月23日,何格森(Helgesen)動議:禁止金礦禁止煤礦開採租約和資助轉讓給華人,同時,禁止上述地區聘用華工。
1882
其他省議會活動:
勞工:2月28日,一致認為BC省政府應該要求聯邦政府,鼓勵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合約持有人,引入和僱用白人勞工,而不用華工,同時,要求聯邦政府考慮採用合適的措施幫助移民。
1883
其他省議會活動:
省督發言:1月25日,省督發言部份,認為“因為華人入境失控,引起罪惡日頻,令我不得不督請聯邦政府立法,禁止華人進入BC省,禁止華人從事聯邦的公共事業工作,我將懇請你們詳細把此狀況,向加拿大議會陳述。”
移民:2月26日,戴偉(Davie)質問省政府,“政府現時是否有意提出議案,來限制華人入境,政府是否打算采取步骤防止華人大量入境。”
移民:2月26日,畢奮(Beaven)動議:BC省政府要求聯邦政府通過立法,限制華人移民入境BC省,同時,鼓勵白人移民。 這個動議引發辯論至2月28日,終於達成決定,根據修正版本,一致通過。
省督發言:12月3日,省督發言部份,認為在聯邦政府行動之前,最為實質的行動,是鼓勵優質移民,同時排除華人進入各種行業。
1884
法律:
人口、移民、皇家土地:立法院通過三條影響華人的法例----適度控制華人人口,限制移民,防止購買皇家土地。 省督簽署,但未獲聯邦政府通過。
其他省議會活動:
移民:12月7日,特別委員會設立,就華人移民問題,起草請願書給省督,說明“華人在BC帶來的醜惡後果。”此委員會還負責起草議案,限制華人移民。特別委員會在1月21日提出報告,決議呼籲聯邦政府,限制華人入境,禁止他們受聘于公共事業項目, 并指出BC省和其他市政官員也已經如此進行。該決議指出,BC省因為地理關係,尤其受到華人移民的影響,華人逃稅,他們的“生活習慣和会社,格調低下,與之接觸會引人墮落”,他們屬於秘密組織,有犯罪的傾向。給委員會的主席報告了該決議。
移民: 12月12日,杜克(Duck)質問省秘書幾個問題:對限制華人移民問題是否有所行動,對於鼓勵白人安居等等。羅森(Robson)給以詳細回答,包括: 呼
籲聯邦政府採取限制措施; 同時,啟動施行“自由移民政策”,在倫敦和巴黎等地,設立向外移民代理。
結語:2月18日,省督發言, 包括“你們通過的華人問題議案,以及我代你們呈交給總督的陳述,毫無疑問地都非常好。”
1885
法律:
移民: 省議會通過“一條禁止華人移民的議案”。省督簽署通過,但遭聯邦政府否決。
其他省議會活動:
省督發言:1月22日,省督發言部份, 包括:“督促聯邦政府,絕對有需要確認省立例的權利,認清華人日益增多的事實,若這個不成功,則說服聯邦政府代替有效的聯邦立法,以補救華人導致的醜惡後果。”
移民: 2月9日,成立特別委員會,就華人問題的議案起草,寄給聯邦政府。
請願: 2月12日,111人就華人問題簽名請願。
法庭:2月16,17日,就華人證供問題,省議會轉為全面委員會。根據英國殖民法,目的是取得省議會意見,如果華人控告白人,必須具有相當可靠證據,否則不受理。
移民: 2月25日,杜克(Duck)對聯邦政府否決移民議案表示遺憾,并表示“華人乃化外之人,情操與習慣跟白人格格不入”,省政府要求聯邦政府立法阻止BC省變成“被華人控制”的地方。杜克在3月2日再提出此動議,二次動議均獲得通過。
結語:3月9日,省督發言部份,面對眾多抱怨,認為聯邦政府一直未能與省政府保持一致,表示遺憾。只有一個重要的問題---華人---省政府與省立法院與聯邦政府和議院之間,一直未能取得共識。 祈望你們通過的議案,和呈上渥太華的決議,能夠獲得成功。
1886
法律:
溫哥華市:溫哥華建市。華人和原住民不得在選舉市長或者市議員時參加投票。
其他省議會活動:
省督發言: 1月25日,省督發言部份,認為“你們提出的禁止更多華人入境,以及管制已經在加拿大的華人的議案,只取得部份成功。禁止華人入境施行短時期后,被聯邦政府認為極度不合適,而遭到否決。”
職業:1月29日,畢奮(Beaven)動議,在給省督的回答中, 加入以下句子, “我等極感遺憾,因為部長們未能向您說清楚禁止華人任職Esquimault Graving Dock港口,以致造成對本省的傷害。”
納稅:2月17日,艾伦(Allen)加入第12 議案,以修正華人議案。 就是:任何白人男子僱用沒有開礦執照的華人,將會罰款50元。
勞工:2月26日,歐爾(Orr)動議,在私人議案中,加入一個條款,就是禁止砍伐長青樹。
勞工:3月1日,何格森(Helgesen)動議,省政府禁止華人在皇家土地上砍常青樹。
勞工:3月12日,歐爾(Orr)動議,成立特別委員會撰寫條款,插入已經通過的全面私人議案內,以求控制僱用華人。
勞工:4月1日,供應委員會提供款項給鐵路公司時,條件是不得直接或間接僱用華人做任何工作。
1887
其他省議會活動:
勞工:五個動議在五個私人議案加入句子條款,限制聘用華人。此動議被否決。
1888
其他省議會活動:
勞工:2月22日,畢奮(Beaven)向省督提問,皇家土地的租約是否包括限制僱用華人的條款。
勞工:動議在私人議案中加入條款,限制僱用華人的鐵路公司。此動議不獲通過。
勞工: 4月5日,動議加入煤礦條款,“華人任何時候都不可在法案管轄下的煤礦場地下工作。”
1890
法律:
煤礦:煤礦規則條例修正,加入“華人不許”條款,禁止華人在條例管轄下的煤礦場地下工作。”
新西敏寺電燈與電力公司:省議會同一條私人成立公司的議案,規定該公司或者承包商,都不得僱用華人。
1891
其他省議會活動:
勞工:1月22日,畢奮(Beaven)動議,要求所有給予特權或權利的私人議案,都把華人排除在外。
納稅: 2月27日, 通過動議,請求聯邦政府提高華人人頭稅至100元。
1892
其他省議會活動:
請願:就華人與日本人在地下工作的問題,呈交多個請願。
傳染病:動議呼籲聯邦政府在BC省設立華人“麻風隔離區”。
勞工:多次動議加入反華人勞工的條款。 未獲通過。
移民: 動議懇請聯邦政府進一步限制華人移民入境。動議不獲通過。
1893
法律:
老人院和療養所:省議會通過,省家庭法例,規定原住民和亞洲人不能入住。
其他省議會活動:
移民:2月17日,動議向聯邦政府進一步限制華人入境。 動議不獲通過。
傳染病:3月9日,華特(Watt)動議,鑒於去年華人和其他亞洲人入境,帶來天花, 一致認為聯邦政府採取行動,全面檢查入境者和亞洲入口貨物,以防止傳染病傳入。
納稅:潘柱(Punch)動議,呼籲聯邦政府增加人頭稅至100元,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給予BC省政府。 此動議3月27日通過。
1894
其他省議會活動:
納稅:1月25日,動議通過,聯邦政府應該增加華人人頭稅至100元,其中百分之七十五歸BC省政府。
傳染病:3月29日,華特(Watt)動議,授權予醫療檢查員,使其有權要求亞洲人最少隔離三個星期,才可上岸。 如果中國或日本發生霍亂,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必須嚴厲限制入境,直到該傳染病消失為止。
勞工:12月22日,動議兩間煤礦公司(Hydraulic Mining Company與 The Horsefly Hydraulic Mining Company 公司) 的租約條款中, 加入不得聘請華人與日本人的字句。
納稅:根據羅渣士(Rogers)的動議,聯邦政府增加人頭稅至100元,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給予BC省政府。
1895
法律:
日本人投票:立法修正,日本人、華人與原住民禁止投票。
其他省議會活動:
勞工:1月23日,2月8日,2月18日,動議私人公司法案加入規定,不得僱用華人與日本人。
勞工:2月8日,麥飛森(McPherson)動議,超過25畝的水力煤礦開發的租約條例,加入以下條款:租約持有人或其代理,租約持有人的任何承包合約者,或是租約持有人的二次承包合約者,均不得在該地僱用華人和日本人,
酒牌: 艾當斯(Adams)動議要求決定,清查卡拉布地區(Cariboo)持有酒牌的華人,是否把酒給予原住民,造成滋擾。
1896
法律:
市選:鞏固市選法例,無論選市長和市議員,華人、原住民和日本人不得投票。
其他省議會活動:
傳染病:2月14日,甘尼地(Kennedy)動議,并決定儘量加強沿岸隔離條例,嚴厲檢查入境東方人的行李。
勞工:4月8日動議,對私人公司法例加入不得僱用華人和日本人的字句。 動議不獲通過。
1897
法律:
華人、日本人,“外勞”:省議會通過議案,禁止私人公司僱用華人和日本人勞工。省督等待總督的回覆。
其他省議會活動:
納稅:2月15日動議,聯邦政府增加華人移民人頭稅,其中收入的四分之三歸BC省。 動議于2月23日通過。
勞工:3月4日動議,加入私人公司規例條款,不得僱用華人與日本人。 動議不獲通過。
勞工:3月12日,麥飛森(MacPherson)動議,增加私人公司議案的條款,不得僱用華人和日本人。此動議不獲通過。
納稅:4月20日,貝卡(Baker)呈交書面,請求尊重民眾意願,增加華人入境人頭稅,其中四分之三歸BC省。
勞工:4月26日,佛斯特(Forster)向煤礦部長提問,是否已經採取措施,防止在高莫斯(Comox)的 Union Colliery Co.公司僱用華人勞工。回答說,政府的檢察員已經依照條例進行。
傳染病,移民:4月30日決議,1. 聯邦政府應該採取措施,隔離入境的東方移民,行李消毒后,方可在東方港口上船。2.必須修正入籍法律,對華人和日本人而言,必須住足10年方可獲得入籍,同時,入籍時,必須親身到法官面前,完成整個形式。
1898
法律:
華人、日本人勞工:省議會通過議案,私人法案下的契約項目,禁止僱用華人和日本人。這些工作包括築橋、建築鐵路、有軌車路、收稅路段、公路等等。 本議案不獲聯邦政府通過。
公共事業借款:公共事業借款法案修正,加入規定,不得僱用華人和日本人。
公司法律:通過規定,私人公司不得僱用華人和日本人。遭到日本外交官反對。 聯邦政府不允許。
其他省議會活動:
傳染病:1898年2月24日,恪德(Kidd)向總理詢問:“政府曾否有所行動,促使聯邦政府開始協助患有麻風病的華人,或是其他他們帶入來的絕症?田那(Mr. Turner)回答說,已經採取行動使聯邦政府處理此事。
勞工: 4月6日,佛斯特(Forster) 詢問省秘書,“省政府是否打算加强管制煤礦規定議案,禁止雇用華人为煤礦。”
1899
法律:
省議會通過與酒、煤礦、鐵路補助相關的三條法則,但都被聯邦政府拒絕。省議會同時也通過若干私人公司限制僱用華人和日本人的法則。聯邦政府認為日後商討。
酒牌:立法院通過規管酒牌的法則,其中包括不得頒發或轉讓酒牌給原住民、華人和日本人。 聯邦政府不允許。
煤礦:修正煤礦條例法則,加入日本人不得受聘在煤礦場地地下工作一項。1890年華人已經被禁止同樣的工作。 此修正未獲通過。
鐵路補助:政府補助建築由Midway至Penticton一段鐵路。 規定華人與日本人不能受聘從事鐵路工作項目。
公司立法:有十一間鐵路公司不得聘請華人和日本人。
其他省議會活動:
納稅:1月11日動議,決定聯邦政府應該增加人頭稅,其中四分之三歸BC省政府。
移民:1月11日,麥菲立斯(McPhillips)質問總理是否有意訂例限制華人和日本人入境BC省。回答是這牽涉政策,予以拒絕。
公共健康:2月16日決議,省政府訂立衛生條例,規管市內或其他地區華人聚居之地。
華人女子教養所:兩個華人女子和四個日本女子,在教養所接受輔導,學習針織、讀書和寫作。效果良好。
納稅:2月15日,迪安(Deane)動議,并通過增加華人人頭稅,從50元到至少500元。
1900
法律:
酒牌:省議會通過法律管理酒牌。法例規定酒牌不能發給或轉讓給原住民。“住戶” 或“居民” 的定義說明不包括“蒙古人種或原住民”。
移民:省議會通過法律要求凡有意申請移民到卑詩省的人士都要能用“某種歐洲語言” 完成填寫申請。此法例遭聯邦政府否決。
勞工:省議會通過法律要求工人若要在私人法案涵蓋的公司項目中工作必須能閱讀一種歐洲語言。此法例遭聯邦政府否決。
溫哥華市之註冊:溫哥華市註冊成立的法案中,校訂了包括不准許日本人於市長或市議員選舉中投票的條款。市議會於一八八六年成立時原已立法防止華人和原住民參與投票。
其他省議會活動:
採礦:在一九零零年二月一日第十四號法案“ 煤礦監管法案”的辯論中,麥菲立斯(McPhilips) 動議要求受這法案監管的地下採礦工人不必需要有閱讀英文的能力,又在此法案中的其他有關規定都不應有此要求。動議遭否決。
移民:一九零零年二月九日何格森(Helgesen)動議要求聯邦政府更改歸化法,使“蒙古人種或原屬於其他亞洲族裔的人沒有可能成為英國臣民。”雖有多次修訂建議,但最終原本的動議獲通過。
委員會報告:一九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被指派檢查新西敏精神病庇護所的管理和運作事宜之專責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很驚訝地發現有二十五位華裔病人,有數位是從事洗衣業的,大部份病人都不適合受僱於任何工作。委員會相信應該儘力把他們遣返中國,由當地政府治理,以減輕省政府的負擔。”
勞工:一九零零年八月一日何密根(Helmcken) 動議有關政府合約事宜。麥堅尼士(McInnes) 隨後動議加入修訂“由政府所訂或與政府所訂的有關合約、租約和任何特
許地約,均規定不能聘用華人或日本人。”修訂不獲通過。但八月七日麥菲立斯(McPhilips) 建議了一份經過改寫但意思相近的修訂,這修訂於八月九日獲通過。
移民:一九零零年八月一日達盧(Tatlow) 動議報告總督“中國移民法案(Chinese Immigration Act)”〞不足夠以控制亞洲移民。布朗(Brown) 動議用較強烈的措詞修訂動議但被撤回。何密根(Helmcken) 動議修訂報告總督,聯邦政府應增加人頭稅至每位五百元。何密根(Helmcken) 所動議的版本獲通過。
一九零零年八月十三日議會決議由於“華人和日本人都被認為不斷逃避歸化法的規定”省督應敦促聯邦政府修訂歸化法強制所有想歸化的人由最高法院或縣法院(county court) 之法官鑑定個人身份。
勞工:一九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在討論第二十二號“溫哥華與新西敏鐵路公司合併”的法案時,麥堅尼士(McInnes) 動議該法案的調整包含一節要求所有該公司的僱員都能閱讀一種歐洲語文,雇主要為不能達到上述要求的僱員繳付每天每員工五元的罰款。此例不適用於“卑詩省議會選民登記冊上的人士或任何印第安或白人血統的人士”。此動議遭撤回。
1901
法律:
公司:在以下法例中包含此條款“在鐵路施工期間不能聘用外僑,除非能在議會內向省督完滿演示沒有外僑僱員工程就不能進行”。
其他議會活動:
移民:一九零一年三月十五日喬麾動議,大家決議聯邦“中國移民法案(Chinese Immigration Act)”須被修訂,令所有移民需通過一個相近於在納塔爾的英國殖民地(British Colony of Natal)強制施行的教育測試。
投票:一九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何密根(Helmcken)的動議成為決議,要求聯邦政府修訂“選舉法案”防止歸化的日裔或華裔加拿大人參與投票。
1902
法律:
移民:省議會通過法律要求任何到卑詩的移民能以某種歐洲語文書寫申請。遭聯邦政府否決。
勞工:省議會通過法律要求任何私人法案涵蓋的公司僱員能夠閱讀一種歐洲語文。遭聯邦政府否決。
煤礦:省議會通過法律禁止華人、日本人及不能說英語之人士在煤礦場內被委任或出任負責任或被信任的崗位。遭聯邦政府否決。
其他議會活動:
移民:一九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何密根(Helmcken) 建議提出決議要求總理與英屬殖民地總理討論亞洲移民,好讓他們能向英國政府施壓採取步驟減少中國和日本移民。三月二十日麥堅尼士(McInnes) 建議修改此決議為殖民地總理/英國政府應知道在此被通過和否決的移民法案,並要求他們調整制度,使卑詩能無干擾地通過這方面的立法。麥堅尼士(McInnes) 建議的版本於四月二十三日獲通過。
一九零二年三月二十日議決要求聯邦政府通過依循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對“亞洲問題”建議的法律。該委員會〝強烈反對中國人和日本人移民加拿大〞。
勞工:一九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侯突威(Hawthornthwaite)對礦務部長提問: 1.在“煤礦監管法案”下有沒有頒發“合格証書”給華人或日本人?2. 有多少華人或日本人為申請此証書參加考試?3. 頒發了多少証書? 4. 有那些煤礦雇用了這些華人或日本人?5. 考試中有甚麼問題這些華人或日本人需要解答? 6. 考試以英語進行或用〝洋涇濱英語〞(pidgeon English)? 7. 若考試以〝洋涇濱英語〞(pidgeon English)進行,政府有沒有打算要求這些獲頒証書的華人或日本人重考?尊敬的礦務部長庇雅先生( The Hon. Mr. Prior)回答如下: 1. 至今為止,已回覆的Michel 煤礦和Morrissey煤礦中沒有。考試還沒有完成。2. 沒有華人或日本人受僱於這些煤礦。3. Comox, Nanaimo, Wellington(Extension) 及Fernie 等煤礦還沒有回覆。在Michel 煤礦和Morrissey煤礦頒發的証書數目如下...【原文】 4. 已在第2點中答覆。 5. 根據法案條文並由省督在議會中批准的規定已呈上省議會。需要問的問題已留待考試委員會酌情決定。6. 英語 7. 已在第6 點中答覆。
勞工:史地堡(Stable)動議,在所有政府的合約、租約和任何特許地約中,納入不能聘用華人或日本人的規定,並適用於有關工程。動議於四月十四日被發現不按議事序。在日誌中有筆記說明政府同意此決議。動議於四月十六日獲通過。
1903
法律:
移民:省議會通過立法,要求任何到卑詩的移民以某種歐洲語文書寫申請。遭聯邦政府否決。
勞工: 省議會通過立法,要求任何私人法案涵蓋的公司僱員,能夠閱讀一種歐洲語文。遭聯邦政府否決。
煤礦:省議會通過立法禁止華人、日本人及不能說英語之人士,在煤礦場內被委任或出任負責任或被信任的崗位。遭聯邦政府否決。
其他議會活動:
省督發言:一九零三年四月二日省督摘記: “現有一法案呈上加拿大下議院,此法案是增加華人的人頭稅,由一百元加至五百元。這是按照立法院及本省代表之推薦,我相信它將成為法律。”
勞工:一九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寇蒂斯(Curtis)向省長提問一九零二年通過的海岸-固特尼(Coast-Kootenay)鐵路輔助法案時,與各公司之協議除了按照第四章的要求外有沒有包含另外的法例。省長答:“有,協議的第二十章禁止聘用華人或日本人。”
勞工:一九零三年十二月二日麥堅尼士(McInnes)詢問省長: 1. 甘巴倫(Cumberland)的地下煤礦有沒有聘請中國佬?2. 若有,有多少,為什甚麼不依從法律禁止聘用他們?
尊敬的麥拜先生( The Hon. Mr. McBride)回覆如下: 1. 有。2.“煤礦監管法案”只要求礦主和經理提供年報;根據最後報告,有一百三十二名華人受僱,但至今能確定的人數顯示,礦場聘請的華人人數還有很多。法律要執行,有很多資料可用作起訴該公司違反監管法之第三十四條。政府打算積極起訴該公司。
1904
法律:
移民:省議會通過法律要求任何到卑詩的移民要用某種歐洲語文聽寫一份五十字的文章。遭否決。
其他議會活動:
勞工: 一九零四年一月十二日麥堅尼士(McInnes)詢問總檢察長有關檢控煤礦公司聘用“中國佬”的問題。
1905
法律:
移民:省議會通過立法要求任何到卑詩的移民要用某種歐洲語文聽寫一份五十字的文章。遭聯邦政府否決。
勞工:省議會通過立法要求任何私人法案涵蓋的公司僱員能夠閱讀一種歐洲語文。遭否決。
煤礦:省議會通過法律禁止華人、日本人及不能說英語之人士在煤礦場內被委任或出任負責任或被信任的崗位。遭否決。
其他議會活動:
勞工:一九零五年二月十四日威廉斯(Williams)詢問有多少“蒙古種人”礦工持有証書,他們是否說英語。
勞工:一九零五年三月八日麥菲(Murphy)詢問,在所有採礦租約中,有沒有條款注明不能聘用華人。
1907
法律:
卡立堡金礦公司(Cariboo Gold Mining Co.) 在整理訂立卡立堡金礦公司的租約中,私人法案部份附表B 包含了限制聘用華人、日本人和印度人。
1908
法律:
省議會通過立法要求任何到卑詩的移民要用英文/某種歐洲語文簽名及參加由官員提供的測試。遭聯邦政府否決。
鐵路法:在合併Crow's Nest 及 Northern Railway 公司的法案中包含了外僑不得在鐵路工程中工作的條款,除非省督說明工程沒有他們不能進行。
其他議會活動:
東方移民:侯突威(Hawthornthwaite)動議,指派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調查卑詩省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對東方人移民之利益沖突。建議提出皇家委員“充份考慮亞洲移民對殖民地及海外大英主權的廣泛問題。”
受僱在地下工作的亞洲人:侯突威(Hawthornthwaite)查問有多少華人、印度人和日本人受僱於省內某些礦場。麥拜先生(The Hon. Mr. McBride)以最後官方結果回覆。
1909
法律:
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法案獲通過。其中一節包含只有英國臣民才能進入公共服務職位,除非職位要求需要專業技術知識。
1911
訪問渥太華代表團:
代表卑詩省訪問渥太華的代表團討論了多項議題,包括渥太華禁止卑詩省施行“亞洲人法律”等的問題。代表團更呈送了省長李察-麥拜(Premier Richard McBride)親筆簽名的信件。
1912
其他議會活動:
亞洲移民:省議會贊同代表團代表卑詩省政府對聯邦官員陳述有關東方國家移民及“保持卑詩省為白人領域的意願”聲明。省議會對本省能於聯邦與日本簽訂新條約時被咨詢表示滿意。
1915
法律:
桌球室:桌球室法案之修訂:要求桌球室牌照只能發給可以在酒牌法例下領取牌照的人士。該修訂已通過了第三讀,但省督對贊成此修訂有所保留。他的理由是“此案呈現影響在本省外僑的地位,這樣的法案亦干擾了國際關係及聯邦的利益”。司法部長反對此法,但不清楚是否總督也正式禁止。
1916
其他議會活動:
“中國限制法”(Chinese Restriction Act)施行後的收入:布魯士達(Brewster)提問有關卑詩省是否已收到聯邦政府從施行“中國限制法”所獲得的收入。甘寶(Campbell)報告卑詩省已收到款項。
1919
法律:
洗衣店:工廠法之修訂:規定除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外,只許看更或暖氣/蒸氣維修工人才可在洗衣店內工作。歷史家柏翠絲-萊(Patricia Roy) 稱此為“用不公平的方法限制華人洗衣店”。
有關華人、日本人和印度人抵達卑詩省:侯突威(Hawthornthwaite)查問在某些年有多少華人、日本人和印度人抵達卑詩省。麥連(MacLean)答覆這些統計數據由聯邦政府控制。
1920
其他省議會活動:
政府合約、條款、東方人:漢斯(Hanes) 提問,1902年已經通過的決議中,其中包括政府合約和租約工作能否僱用華人和日本人。
常委會:特別農業常委會作報告,指出“因為東方人買地和租地日增,威脅到白人農業居民”。
1921
法律:
東方OIC:省議會通過法律,使得兩個1902 OICs有效,省政府有權規定不得僱用華人和日本人。聯邦政府否決。
其他省議會活動:
請願:收到延期BC省出生的華人特權的請願。
商業條約和航海:漢斯(Hanes) 動議聯邦政府修訂加拿大移民法,全面限制亞洲人入境BC省,考慮本地白人的意願,就是這個省乃是為歐洲族裔而設的。此動議獲通過。
1922
其他省議會活動:
亞裔移民:斯龍(Sloan)動議, 修正移民法,禁止亞裔入境加拿大。
亞裔移民:I.A.麥根斯(I.A.Mackenzie)動議,向聯邦政府請願,給BC省權力制定法律,禁止亞裔在BC省購買農耕地、林場、煤礦場、捕魚和其他工業企業,同時,禁止華人在上述企業尋找職業。
1923
法律:
省議會通過法律,限制煤礦和建築每天工作時數為八小時。根據歷史學家Patricia Roy的解釋,是減低僱用亞裔的意願,因為他們願意長時間工作。
省議會通過法律,爲了保護她們的道德,白人與原住民已婚和未成年女子不能在洗衣店、餐館、生意地點, 或娛樂場所任職。歷史學家Patricia Roy 解釋,認為目的是防止華人僱用這些人。
其他省議會活動:
東方人投票權:博德(Burde)動議: 立法院反對讓任何東方人在BC省,或國家選舉中投票。動議一致通過。
1924
其他省議會活動:
亞裔移民:動議反對更多東方人入境BC省。
動議立法限制東方人的商業和工業活動。
1925
法律
男性工作最低工資:省議會通過議案,給予男性最低工資。歷史學家Patricia Roy認為原意是使得亞洲男性工人不那麼受歡迎。
其他省議會活動:
華人與日本人人兒童:
四個質詢:1.BC省華人與日本人在校兒童數字; 2. 華人、日本人、印度人和白人的在校兒童數目;3. 人口統計,日本人及其他;4. 華人、日本人和印度人的人口數目。
農業常委會:提出報告,包括以下的建議:探討立法院是否能立法,禁止華人和日本人在BC省擁有、出售、出租、或者租地。
1927
其他省議會活動:
東方人人口統計:曼蓀(Manson)提出人口報告。其中包括人口統計與就業資料。第23頁指出,公共事務部的合約條款中,包括一項禁止僱用華人與日本人。如果某公司僱用亞洲人,則沒收所有款項,連利息在內。
1928
動議、決議、問題、報告:
大英-日本條約,1911:戴偉(Davie)動議,雖然由加拿大國家議會批准,但該條約妨礙BC省處理日本人的權利。建議要求聯邦政府開始與中國和日本政府商討,包括限制移民和對華人和日本的人口比例,進行補救的計劃。
1935
其他省議會活動:
東方人的公民權:宣佈動議,反對公民權給予BC省有東方血統的人。
1936
其他省議會活動:
東方人公民權:動議,省議會極力反對任何給東方人予公民權的建議,並說省議會始終不會改變其立場。動議不被接受。
東方人問題:彭藍塔(Planta)認為要緊急成立一個皇家事務委員會,調查東方人在農業和漁業的參與情況。
1938
其他省議會活動:
日本移民:麥肯徒時(Macintosh)動議,督使聯邦政府廢止與日本簽訂的日本移民條約。同時,把省議會中,提出反對日本人與華人入境BC省的意見,載入記錄。動議通過。